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否決權與行政命令 歐巴馬有效運用
Feb 20th 2015, 07:58

否決權與行政命令 歐巴馬有效運用

2015-02-20 15:58:38 中央社 華盛頓20日專電

美國總統有權否決法案,無須經國會同意發布行政命令,在選民授權下推動政務;不願當跛鴨的歐巴馬任內並未大量運用兩項權力,白宮政策可攻可守,有能力與國會討價還價。

歐巴馬總統在國情咨文中聲明,國會如果推翻移民改革、婦女墮胎、健保和金融監管等相關法案,將動用否決權,直接向共和黨全面掌握的國會宣示強硬立場,未來2年白宮與國會的關係難料。

歐巴馬不願當跛鴨總統,有民意與憲法賦予行政權力的支持。總統制的美國憲法規定,總統有封殺國會法案的否決權,也有規避國會表決的行政命令權,制度設計目的在於民選總統需要參與立法程序。

密蘇里西敏寺學院(Westminster College)政治學助理教授吉布生(Tobias Gibson)在國會山莊報(The Hill)分析,歐巴馬採行「討價還價式否決」(Veto Bargaining)的政治策略,先下手為強拋出否決,有機會令國會改變行動。

聯邦參議院統計,前總統雷根任內動用39次否決權,柯林頓36次,小布希12次,歐巴馬至今只有2次,雖然數字無法代表歷屆總統面臨的政治現實,但歐巴馬手中確有否決牌的優勢。

另外,共和黨雖批評歐巴馬破壞國會關係,濫用行政命令,但數字顯示,連任的雷根、柯林頓與小布希,分別發布381、364和291項行政命令,歐巴馬至今為200次,並未特別顯著的多。

布魯金斯研究所(Brookings Institution)政府研究學者胡達克(John Hudak)以大赦移民的行政命令為例指出,美國總統有其權限,但行政命令與行政宣示合乎憲法,總統擁有包括移民政策在內的廣泛行政權,但仍有不得踰越的範圍。

他認為,國會當然有權再提修正案,或以個案方式提法律訴訟,辯論移民問題與總統的權限。

美國憲法對總統行政權與國會立法權雖有廣泛定義,如總統否決法案後,國會可再要求表決,但同意門檻提高至2/3,藉由制度設計與社會輿論監督,令雙方都有維繫有效溝通與達成任務的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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